一、一般规定
1.城镇燃气报警系统采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322.1-GB 15322.6和《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CJ/T 347的规定。
2.在现场,不论工程验收或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应仅对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联动功能、声光报警功能实施检验。
3.长期未使用的气体探测器,在进行检查时应至少通电24H。有浓度指示的气体探测器除检查报警动作值外应按其量程选择10%、30%、75%、90%做5点检验。
4.本规程规定的气体探测器检验,可使用专用检验设备或标准气体实施检验。
二、气体探测器检验方式
1.当采用专用检验设备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专用检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表2.1的规定;
(2)可根据不同气体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选择不同量程,进行测试;
(3)可连续使用时间8小时,或连续测试500台气体探测器。
2.检验时应保证检查罩密封良好,应每次加气保持3min,然后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
3.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时,标准气体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有浓度显示的探测器应有5种浓度标准气,即10%FS、30%FS、50%FS、75%FS、90%FS;
(2)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应符合表2.3的规定;(3)所有标准气必须是有证标准物质,准确度应在±2%以内。
表2.3 检验无浓度显示的气体探测器的标准气浓度
气种 | 标准气1 | 标准气2 | 标准气3 |
天然气(甲烷) | 1%LEL | 25%LEL | 50%LEL |
液化气(丙烷) | 1%LEL | 25%LEL | 50%LEL |
一氧化碳 | 50×10负六次方 | 300×10负六次方 | 500×10负六次方 |
氢气 | 125×10负六次方 | 750×10负六次方 | 1250×10负六次方 |
4.当采用标准气体法检验时,应卸下气体探测器外壳,露出气敏元件,用校准罩将标准气以尽可能小的流量导入气敏元件,时间3min,并应记录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和(或)其他响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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