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昂电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更新时间:2013-09-13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可视为关于空气治理的“顶层设计”。此前,在环保治理上,各地也给出了不少时间表或承诺,但从舆情反馈看,只能说期待与疑虑并重。必须承认,环境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治理过程本身就是很好的“答卷”。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即公众的环保权利得到怎样的保障与加强。

  事实上,早在五年前,国家环保局副局长潘岳就指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zui终动力来自于公众。而近年来,民众对于环保的参与热情也在大大小小的环保事件中多次被证明。

  目前的环保困境,恰恰是体现于监管部门也即行政力量与污染企业的单兵作战,且缺乏有效监督的监管部门又常常被污染企业“俘获”。虽然,从大的背景而言,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产业现状和官员政绩考核的唯GDP化有关,但是民意的缺席和难以形成真正的制约效力,也是产业升级和政绩考核体系优化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成因。

  在某种程度上,检视政府对于治污的诚意与效果,公众环保权利的实现程度无疑是一个重要指标。这具体包括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污染信息的公开程度,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开放程度等等。保障公众的环保权利,于环保治理,是拓宽官民共治;于简政放权,是政府向社会放权,培育社会力量。它的作用是双向的,既监督监管部门的环保执法,又监督企业的生产行为。

  改变单纯的由上至下的科层制环保治理体系,横向拓展公民的环保权益,更在于,公民个人对于环境的权益zui为敏感,具有天然的“监管”动力。但现实中,发现污染并非难事,多见的恰是污染被发现后,监管部门无可奈何或是“无动于衷”。这种情况下,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环保组织的发展,就当起到重要作用。

  面对环保执法一直较弱的现状,不少人认为应该为环保部门扩权,这当然是一个方向,但这依然沿袭的是旧有的行政扩权治理思维,扶持民间环保组织的成长并在法律上赋予他们更大的权利主体资格,降低公众的参与成本,从成熟国家的经验而言,无疑更值得尝试。

  此次的计划对此也有明确暗示,如要求各地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当以更加具体的细节规定来充实这一内涵。可以肯定的是,“美丽中国”的建构过程,必定是公众环保权利日渐充盈的过程,“美丽中国”,也一定是环保权利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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