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第 7 章、第 8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对应于 IEC 61779:1998 《可燃性气体的检测和测量的电气装置》(英文版),
与 IEC 61779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 GB 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与 GB 16808-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的基本功能试验改为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故障报警功能试验、屏蔽功能试验、自检功能试验、电源功能试验;
——增加了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增加了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本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标志、检验规则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也适用于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2007 标准电压(IEC60038:2002,MOD)
GB 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 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 15322 (所有部分)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6838 消防电子产品 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2 产品分类
控制器按工作方式分为:
a) 总线制;
b) 多线制。
3 一般要求
4.1 整机性能
4.1.1 一般要求
4.1.1.1 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 220V、50Hz 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1.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4.1.1.3 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 GB/T 156-2007 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 24V。
4.1.1.4 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1.1.5 控制器应具有向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发送报警、故障、屏蔽等信息的功能。
4.1.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4.1.2.1 控制器应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其全量程指示偏差应满足表 1 的要求。
表 1
4.1.2.1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总线制控制器在不能显示所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时,应能显示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最高值,其他探测器探测的可燃气体浓度值应可查。
4.1.2.2 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4.1.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4.1.3.1 控制器应具有低限报警或低限、高限两段报警功能。
4.1.3.2 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 发出可燃气体报警声、光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4.1.3.3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 10s 内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对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时间不应超过 1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查询。
4.1.3.4 控制器在可燃气体报警状态下应至少有两组控制输出。
4.1.3.5 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3.6 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4.1.3.7 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报警部位的总数;
b) 应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4.1.3.8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 20s
内重新建立。
4.1.3.9 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 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4.1.3.10 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 99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 14d。
4.1.3.11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该报警设定值应能在控制器上手动可查。
4.1.3.12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4.1.4 故障报警功能
4.1.4.1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 100s 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件间连接线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b) 与控制器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脱落(仅适用于气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连接);
c) 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d) 给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e) 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 a)、b)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类故障应指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但应手动可查。
4.1.4.3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4.1.4.4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 1h 以上。
4.1.4.5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 100s
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1.4.6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1.4.7 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 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 32 个。
4.1.5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4.1.5.1 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4.1.5.2 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部位、回路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4.1.5.3 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 2s 内启动屏蔽指示。在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时,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
4.1.5.4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4.1.5.5 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4.1.5.6 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4.1.6 自检功能
4.1.6.1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 1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4.1.6.2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4.1.7 电源功能
4.1.7.1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4.1.7.2 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 4h: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 控制器容量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 10 个报警部位, 但不超过 32 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4.1.7.3 控制器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总线制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 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 1h 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 30min:
a) 控制器容量不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 控制器容量超过 10 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 10 个报警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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