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定义
燃气定义
标准要求: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
燃气设施定义
标准要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定义
标准要求: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用气设备定义
标准要求: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2.0.10条
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分级
标准要求:低压燃气管道:P<0.01MPa;中压A燃气管道:0.2MPa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1.6条
二、安全管理
具备安全条件使用燃气
标准要求: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燃气使用禁止行为
标准要求: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效力:强制
健全制度与人员培训
标准要求: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效力:强制
日常检查与保修
标准要求: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并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3.5.6
效力:强制
三、通风不良场所安全要求
燃气管道敷设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3条
效力:强制
设置泄漏报警设置(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备注:建筑物内专用的封闭式燃气调压间属通风不良场所。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6.4.4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防爆照明设备(管道敷设场所)
标准要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2.21条
效力:强制
设置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用气设备在地下和半地下室)
标准要求:当工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应有机械通风、燃气泄漏报警器、自动切断等连锁控制装置和泄爆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1.2条
效力:强制
设置通风、泄漏报警设施(用气设备在其它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当用气设备安装在其它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3条
效力:强制
通风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5)条
效力:强制
浓度检测报警器具体要求(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3)条
效力:强制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安装位置、联锁与集中监控
标准要求: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气和天然气等)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m,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m 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宜集中管理监视。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2条
效力:非强制
燃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用气设备在通风不良场所)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时,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9条、第10.5.3(1)条
效力:强制
四、用气设备安全
安全设施设置
标准要求: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
效力:强制
熄火、防爆、仪表及自控系统要求
标准要求: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大中型用气设备应有防爆装置、热工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系统。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1条
效力:强制
燃气管道加装止回阀
标准要求:当使用鼓风机向燃烧器供给空气进行预混燃烧时,应在计量装置后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或安全泄压装置。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第8.3.4条
效力:强制
阀门设置要求
标准要求: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用气车间的进口和燃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均应单独设置阀门,阀门安装高度不宜超过1.7m;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2、每个燃烧器的燃气接管上,必须单独设置有启闭标记的燃气阀门;
3、每个机械鼓风的燃烧器,在风管上必须设置有启闭标记的阀门;
4、大型或并联装置的鼓风机,其出口必须设置阀门;
5、放散管、取样管、测压管前必须设置阀门。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8条
效力:非强制
五、燃气锅炉房安全
锅炉房出入口设置
标准要求: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l、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7条
效力:强制
门开启方向
标准要求: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4.3.8条
效力:非强制
锅炉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7条
效力:强制
燃气调压间设置防爆通风装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3.8条
效力:非强制
浓度报警信仪设置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信仪。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7条
效力:非强制
联动要求
标准要求: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依据条款:《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1.1.8条
效力:非强制
六、防雷防静电
防雷要求
标准要求: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得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设施。
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防静电要求
标准要求:《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依据条款:《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8.4条
效力: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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